开办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开办单位–能否解释为自然人股东
不能不能,但自然人股东若有此行为,承担同样责任。
开办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开办单位–能否解释为自然人股东
不能不能,但自然人股东若有此行为,承担同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