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教师工作调动问题我是哈尔滨某高校教师,02年参加工作,04年考取哈工大研究生,当时读书时和原单位签订了“定向委培协议”里面规定研究生毕业后必须会员单位服务5年,也就是到2012年9月止。违约金为每年6000。05年我跟单位签了聘任合同,合同期为5年,也就是到2010年7月止,这个合同里面没有提及具体的违约金问题。我是今年9月份向学院提出调离工作的申请的,最近院党委会决定我可以调离,但要赔偿高达近6万的违约金,其中包括研究生学杂费14400元,协议违约金4X6000=24000元,聘任合同的违约金5000+500X(违约的月数)=17000,共计近6万元。我想问一下,此单位这样要求我赔偿是否合法?另外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新劳动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对于我这件事是否适用?我调动工作事实上并不是找到了更好的单位,而是回到老家,方便照顾父母。家里也比较困难,现在单位要求我赔偿这么多钱,家里以及我个人也无力支付,肯请高人指点迷津!我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按《劳动合同法》上述规定,你单位要求你赔偿的违约金高出该法规定的部分是无效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法年才实施,而你与单位的《定向委培协议》是于年签定的,按照我国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你与单位的争议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在旧法中〈劳动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对违约金条款都没有具体规定。不过〈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很多企业特别是工资水平较低的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已将高额的违约金条款作为挽留和阻止其职工离开企业的一种有效的手段,这种通过高额违约金的方式限制劳动者自由流动的做法是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立法精神相悖的,同时,数额过高的违约金本身也显失公平。你遇到的问题在法学界存在一定争议,建议你委托律师帮你与单位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