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前款规定的合同…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与第四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和第五款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是不是矛盾,如果第三款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那么第四、五款规定又不赔偿,岂不是很矛盾?这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谁的利益将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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