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院民事裁定书后,管理处不让买受人入住2003年7月,我买了一套银行以物抵债的房产,因该栋楼为烂尾楼,2007年10由政府垫资续建工程.于2007年12月25日验收合格可入住(现已经有人入住了).在法律上全部由中级法院负责处理.按法院的规定,我已交续建4万到法院的帐户上.法院发出了一份入住通知书.但我去入住时却遇到管理处(续建工程的公司)不让我入住.(特别说明:续建公司负责人就是原来的开发商,但原来的开发商法律上已不存在.现在重新注册一个公司).管理处说:我当时拍卖的价格过低,要我补交钱才可以入住.后来我找法院专门负责该案件的执行局副局长反映情况.他说:法院没有办法处理.我要求法院对管理处进行强制执行,法院说做不到.请浙江杭州刑事律师:我可以向法院主张什么?或我现在该如何处理.谢谢
如果法院对此问题已经做出了生效判决书,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其法定义务,则你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该法院以种种借口不予强制执行,则你可以逐级上访,或找媒体曝光。你有权入住,对方妨碍你行使物权可对其采取法律措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递上只要窗口接受就行了。匿名请问楼上浙江杭州刑事律师:我可以作为当事人提交申请向法院强制执行吗?匿名谢谢浙江杭州刑事律师的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