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单位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人情况如下:1996年8月经朋友介绍进入城区的原城东小学任教,连续在这所学校任教到1999年7月。到1999年8月份,教育局对城区的四所小学进行了布局调整,原城区的城东,城西两所学校合并成一所,就是如今的浦阳第二小学,这两所学校的原有学生都在第二小学就读,原城东,城西这两所学校的老师与原城北小学,城南小学的老师进行了重新安排,我也与原城东小学的一些老师一起继续在浦阳第二小学任教,至今没有间断.从1996年起学校与我一直没有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在2008年的3月初,学校强迫要求与我签订了1月1号到7月2号的劳动合同,到现在也没按国家规定给我交社会保险什么的.7月24号学校领导来电告知下半年不再聘任了,叫我自行安排.我认为自己已连续在同一单位工作13年.如今我拥有小学教师应该具有的计算机、电脑、普通话、小学教师资格证书等。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应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在我的一再要求与催促之下,学校既不开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书面证明给我,也不给我安排工作,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这种情况还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学校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办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