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相关咨询,请帮忙!各位律师,大家好!请各位帮我一个忙!我在北京,由于上个月我们公司没有产量,我们只上了4天班,其中3天夜班和1天白班!公司有规定,每天夜班津贴为17.19元。中秋节我有4小时三薪,共78元。中秋节有过节费200元,我们有书面约定,在员工福利一项里面。由于工时不足,所以只能拿到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800元。公司是这样发放工资的:不足800元的基本工资补偿到800,加上夜班津贴,三薪和200元过节费共1123.32元,之后再扣除189.26元保险!请问这样合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第12条中的第3点:“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津贴等”这句话我应该如何理解?以前也有工时不够的情况,公司是发800元,但是保险是扣完的。公司为员工缴纳的保险是国家规定的福利吧?那么公司给我们的过节费也是在福利津贴的范畴吧?虽然不是国家规定的,但是我们有书面约定?现在我与公司协商多次,公司只给出这个结果。我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不管损失多少,多么劳民伤财,只要这件事情是违法的,我一定要追查下去,公司里几百人都在等待结果呢!请大家帮帮我!
你好!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律师祝永根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已复。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