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本人已经协议离婚,2007年七月办理离婚手续。在婚姻存续其间丈夫写一张欠岳父、母钱的欠条。欠条上注明还款日期是2007年9月30日。欠款至今未还,而我父母至今也未用任何方法追讨欠款。请问该欠条的最长有效期限?还有在婚姻存续其间他以我们共有的一套住房作抵押,向他当时工作的公司借款五万元。他与公司签有合作协议,项目成功后双方分成,失败他就需要还该笔款项。该项目失败。现该公司也不存在了,公司人员不知去向。但房产证由该司一位总经理持有。至今未有人追讨该款。借条上有我的签名。离婚协议书上注明该房产归他,以及以该房产抵押的欠款也由他偿还。请问如果该公司持有房产证的人向他追讨该款时我要承担责任吗?又问该笔抵押借款最长追讨期限?
建议请律师帮助处理。具体可来电咨询。bossa欠条时效是两年。债权人可以向你追讨,你偿还后可以向前夫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