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们有责任吗?原告以受伤一事件把…

请问我们有责任吗?原告以受伤一事件把我们夫妻二人推上被告,现以事情原由据以下说明。我们夫妻二人按县政府规划办要求,须在2008年7月20日左右拆除在荼店子处一违规建筑屋。2008年7月16日早上8点过,我(XX)到东井沟其二哥(罗广X)耍,说起拆房一事,我说找人拆房,拿点钱给我,拆除的房屋材料由拆房者自行处理,但安全自负。其二哥说我要倒拿钱给拆房者,最后我说拿500元给拆房者,拆房材料自行处理,安全自负,拆了就拿钱。其二哥未答应,然后无结果。当天中午1点过,xxx(二哥之妻)打电话给我,说同意给的报酬。我回话说,不忙拆,等同样该拆房的人拆了再说。第二天(2008年7月17日),约早上7点钟,我再次给刘xx打电话说不忙拆,等同样该拆房的人拆了再说。结果,刘xx回答说,已经拆了一层楼了(其间刘xx未给我打任何开始拆房的电话)。当时我想到拆了就算了,并再次说,我承认拿钱,拆完就拿,但安全责任自负。第三天(2008年7月18日)上午9点过,我到拆房处看情况,见拆房者老的少的少,只图敲钢筋,不顾安危,很危险。我再次给拆房者打招呼,拆房安全要注意,出了事故只有自己负责哟。第四天(2008年7月19日)上午9点过,我给xxx打电话说,怎么拆房子无人。刘xx说,整倒人了,哪个还敢拆。我说,早就说过,要注意安全,整倒人了要自己负责。另,据拆房者中的彭xx(刘xx之子)说,不要刘xx拆房。刘xx说,我曾拆过十几层高的楼房,都未出过事,你这点算什么,我死了也不要你们负责,且据拆房者说,事发当日,拆房者们喝了酒,不能拆房,但刘xx不顾劝顾,硬要个人去敲钢筋,结果出了事。被告因的在拆除二楼上的预制板的过程中,因预制板断裂,原告被砸伤,并产生医疗费及各种费用七万之余。从以上事实来看,对方刘xx起诉我夫妻一事,我们该不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请大家特别是专业人事给点意见,我们现在应该准备些什么。注:1当时没有任何合同作依据。2证人不愿意签字作证。3我们应从哪些方面做好应诉准备。我说的都是事实,请你们帮帮忙想想办法。万分感谢!以上事实符合法律中的加工承揽合同,而不属于雇佣合同。所谓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从事雇主制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具有以下显著特征:1)雇佣关系是指提供劳务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主为其提供劳务支付报酬,至于工作成果山盟海誓是合同的标的,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住手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3)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活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果也是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加工承担合同,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其标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4)承揽人自担风险。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通过对两者概念的分析,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主要表现为:(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为了准确区分二者,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务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可见,刘xx等人为我有偿拆房,刘xx因过失造成自身伤害,不可能是雇佣关系。因为双方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刘某等人独立依靠其拆房技术进行工作,拆完房后次性领取报酬,我只对最后拆房的结果进行验收。至于拆房一后次性邻报酬,我只对最后拆房结果进行验收。至于拆房自始自终的过程,由刘xx等人自主,所以刘xx等人与我,双方是合同关系,而不存在侵权关系,承揽人受伤不属于合同调整范围,不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具体讲:1.此案不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拆除房屋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此案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我在拆房过程中并未安排、指挥刘龙果等人。刘龙果等人在拆房过程中具有独立性。3.此案中,我并未向刘xx等人提劳务工具和设备,并未限定工作时间,而刘龙果等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4.此案中给付劳动报酬,是一次性的,而不是定期给付,以是不以天数计算报酬。可见,此案中,我与刘xx等人之间的合同以属于承担合同,而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最大的区别就是在于风险承担上。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

委托浙江杭州刑事律师代理吧.可以委托浙江杭州刑事律师进行介入.委托浙江杭州刑事律师代理吧,由于你手里没有相关证据,现在莫法说你是否承担责任.情况较复杂,我认为属于承担合同,建议带上合同找浙江杭州刑事律师面谈找浙江杭州刑事律师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