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与执行相互矛盾怎么办我租赁的大楼…

判决与执行相互矛盾怎么办我租赁的大楼,合同期未满,出租方对经改造或增设他物巳经默认,现在却要提前解除合同并以现状拍卖给他人,诉讼要求恢复原状[没提任何理也没提供原状证据],法院一、二审也判决要恢复原状[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法律依据]。在执行期间,我也愿意恢复原状,但是买受人却要求以现状交付,所以判决与执行产生矛盾。现在该案巳申诉至高院复查审理。请问:一、我该准备哪些证据资料,有哪些法律依据索赔;二、对造成的损失可否在高院开庭时直接提出,在哪些范围内是合理的赔偿要求?谢谢!

一、尽量证明改造或增设他物,出租方早已明知,即不能以此为理由解除合同;二、损失:合同约定的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及改造或增设他物的费用除以合同租赁年限乘提前年限,主张赔偿费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