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本人与一个单位2000年签定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先预交了合同的预付款,合同约定该公司5年内帮本人相关手续,2004年本人找过该单位办理该事项,该单位给本人一张证明,该房屋相关手续尚待办理,2007年10月该单位做了房屋拍卖,拍卖前本人将事项说明与该单位新任解决该房屋领导协商装修及综合损失,协商未果,但该单位依旧进行拍卖(本人为参加拍卖),而在拍卖后也和该单位协商2次,都没结果,现拍卖取得方已取得相关房屋等证明,催我搬出该房屋并给我下通知函并所要租金。再找该单位,对方说是房改房;我有几个疑问先咨询:1、在04年本人找对方是并没有说手续不能办理(合同是05年到期),本人是否能要求对方给以损失补偿?2、本人要求装修损失要求对方补偿,对方说请评估公司,可是合同过期两年,现在请评估公司该评估年限从合同过期开始还是现在时间作为依旧?3、现取得房屋手续方私人是否有权利通知所要租金,如果没有需要什么途径?4、我怎么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如果情况像你说的那样,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预备款,可以要求退还;[]如果是定金,可以要求双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