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广州出了一个“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此通知是从2008年8月1日生效的,但是通知的内容涉及到以前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却是以2008年2月1日为分界线的。这种向前追溯合法、合情、合理吗??此通知虽然是从8月1日生效,但是真正的有效日期是2008年2月1日,不正说明了本来是2008年2月1日公布的通知,直到8月1日才发出
你可以写信向省人大反映
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广州出了一个“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此通知是从2008年8月1日生效的,但是通知的内容涉及到以前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却是以2008年2月1日为分界线的。这种向前追溯合法、合情、合理吗??此通知虽然是从8月1日生效,但是真正的有效日期是2008年2月1日,不正说明了本来是2008年2月1日公布的通知,直到8月1日才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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