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请问尊敬的律师:我们婚后(2004年),在男方的出生地,即长期居住地(我们夫妇户口都不在此处,他的户口于婚后已迁出原出生地),共同出资建了一座二层的楼房,因我们的户口不在此处,用我丈夫的哥哥的名义批了一个建房证。但是,我们夫妇和他的哥哥签了一份协议,重要内容如下:1、以哥哥的名义批下建房证,我们夫妇俩以2000元买下(钱现未付);2、房屋是我们夫妻共同出资建筑;3、协议有我们夫妇和他哥哥、我丈夫的爸爸、姑妈、和我的姨父(为我们夫妇的媒人)签字。请问:1、此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协议内容内的房屋是否归我们夫妇所有?
风险很大。该协议可以证明房屋是你们夫妻出资的,但是你们很难取得房屋所有权,如你哥不介意你们可有居住权,如发生争议可以房屋的现值以现金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