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本人在一家内衣厂上班,7月1号进的厂。进厂时未与厂方签定劳动合同,厂方也没有要求厂里的员工签定劳动合同,进厂时看了厂规说是正常上班八个半小时,加班到九点可是进了之后几乎每天晚上都是十点请假提前下班还得看脸色,赶货的时候可以要求员工连续二十四小时的工作,前天我的亲属发生了事故我便向厂方提出辞职但是得不到批准要拖延到十二月底,可是厂规上面说明了可以辞急工的。我从昨天下午就没上班到现在己经旷工快八个小时了。请问我可以用什么样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望律师给点意见。谢谢!
建议直接到劳动部门投诉。立即用同城快递书面形式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因为厂里的做法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等。需要可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