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有权利吗我的问题越来越复杂了,现在我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9月23日我递交书面辞职申请。9月25日被告知通报开除(理由是图纸有错误)。10月17日我申请仲裁。现在单位准备以旷工开除我,还要记入档案,9月25日之前我从未连续旷工15天,但他们的规章制度是“连续旷工3日,全月累计旷工5日,全年累计旷工达15日”就要解除劳动合同,“当月内迟到早退没3次记一次旷工”。我也不记得我迟到早退几次了,有事我请假只是跟领导说说,没补请假条。请问这种情况他们现在可以有权利重新辞退我并写入档案吗?补充一下,他们的规章制度是“试行”
制度是否合法。要看单位的制度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