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想请问具备以下条件算不算开发商违约,我可否上诉;一、合同原订2008-10-31交楼,但我们收到《收楼通知书》与2008-11-02出楼,但是开发商不具体备《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二、我们签属的合同上写的是地面三层,但是实际我们去看的时候是地面二层,(他们是一梯四户的,有两户视觉和实物都是在面二层,有两户是地面三层,因在我们这边把一层作为地下停车场了)并且我出入的时候都是从二楼进入,实际上是一楼,请问这样算是开发商违约吗?我们可否根据以上两条做出退房的依据,谢谢!
开发商存在违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细节,建议带齐资料跟律师面谈,详细请电.面询律师为好,需要可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