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约延期交房,我是否可以退房?您好!我于去年在于洪区买了一套期房,并和开发商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此合同已备案。在此合同中第八条交付期限中写道:(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7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但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实际上在2008年7月30日开始我就多次打电话到开发商售楼处开询问交房日期,发商一拖再拖延期交房,在此期间开发商没有任何一个人员主动与我联系说明延期交房的具体期限和原因,于2008年10月31日本人再次打电话询问,才被告知2008年11月1日可以到开发商处售楼处收房,但我咨询过于洪区质量监督站此房产并未经过验收。此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中写道(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以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天内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的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中的比率的违约金。)从2008年7月30日到我知道可以收房之日2008年10月31之日止违约天数已高达90天,远远超出合同中规定的30天。我于2008年11月3日已正式向开发商提出书面的《退房申请通知》交于此开发商的售楼处主管。售楼处说他们是中介代理的和开发商是两个公司,但售楼处并没有标注是独立的公司。他们可以帮我把申请通知代交给开发商。让我等通知。至于等到什么时间他们也不知道。我说我自己找开发商,他们并不告知我开发商办公的地点和具体的负责人的联系方法。还有我已到相关部门交了维修基金和契税,并一领契税证,可不可以一并退了?请专业律师帮忙解决,谢谢!
你可以要求退还所有款项,你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也可以到工商局查询公司的地址,到公司要求解决。可以起诉要求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