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究竟犯了什么罪?判决的话,需要坐牢…

她究竟犯了什么罪?判决的话,需要坐牢吗?事件经过事件一:2008年2月中旬我的朋友小青[女]以她姐姐肖某在家里暂时没有手机使用为理由向我借了走三星SGH-X458手机,2月23日小青虚构以留在水东学习与及没有手机使用为由,要求我把夏新A670手机送给她。在她多次强烈要求下,同时我也考虑到所有朋友都离开水东了,有位朋友陪我一起学习也好。于是我和她协议—3月20日后才可以离开水东,她爽快的答应了。然而几天后小青一句话没说,不辞而别上广州,并且上到广州后还不断向我借钱租房,由于当时她已经上广州,我多次要求她交还手机,她也不肯给回我,我唯有被迫同意,暂不取回夏新A670手机。后来小青由于在广州生活无着,于是再次回到水东。但却她却以三星SGH-X458手机在她东莞姐夫那里和夏新A670手机损坏为由,至今仍然没有交还。2007年8月—2008年4月,小青还以去参加朋友邓某的姐姐婚宴,以及没钱在广州生活等为由前后共向我借款1000多元,至今也一分未还。而我曾经两次向她的家人要求小青交还,可惜小青却对她家人说从来没有借过我的钱。至今仍然拒绝交还。[有2月10号她写借钱的事,以及7月29日在QQ里谈起手机和钱的事等为证据]。事件二:2008年7月初小青以一起生活、学习与及厌倦在水东生活等为理由,要求我上广州租屋,一起居住,并且租期为两个月。以便当我上学后她仍然可以在那里居住和找工作。同时,她一方面要求我将价值700元的诺基亚5300手机交给她,作为租屋前提。另一方面,她要求我先上广州,当我上到广州后的两天内她也会上去。她的理由是怕我不租屋,令她上广州后居无定所。并且要求当我和她一起生活后,把诺基亚5300手机送给她作为礼物。那时我考虑到自己从来没有在外面生活过,上大学后可能会有所不适,同时也厌倦了水东的生活等原因,于是我同意了。协定完毕后,我在网上订购了诺基亚5300手机并且邮寄到她的家里。7月17日,我在广州的朋友黄某帮我找到合适的房屋,租金为500元/月。我把租屋的相关情况告诉她,她同意了,并且再次强调当我上到广州后的两天内她也会上去,于是我告诉她未来两天将上广州。7月18日黄某帮我交了100元的租屋订金,上到广州后再给回他。7月19日当我收拾行李准备起程上广州时,小青以为我已经上到广州了,于是以“一百车费,一百行李箱,一百充广州羊城通,一百流动资金~吃饭”为理由要求我汇款400元给她,并说“钱到人到”。当时我觉得她无理,于是询问她,她的解释是:“缺乏资金上广州”。经协调后,她同意我汇款200给她就可以了。于是7月19号晚我用建设银行的网上银行汇款200元到她的建设银行帐号。[网上银行要求填写对方是“定或者活期”,我询问她定/活期的情况,与及她要求我汇款等在短信中都有记载]7月20号早上9点半我和爸爸一起上广州,到广州后,于当天下午4点左右交了约1100元的租金与押金等。[租屋协议中明文规定:没交齐两个月租金而提前退房,押金不退]。当天晚上小青再次发短信给我,说因事迟些才能上广州,她的理由是:她的建设银行的ATM密码被别人改了,拿不到钱。而且在水东文化馆书店的工资还没能拿到。那时我有些疑问,于是叫她将诺基亚5300和200元暂时交回给我。而她拒不交还,并解释说,很快就会上广州。7月21日小青在回信息说拿身份证、存折去建设银行拿到了钱。7月22日,小青再次以“~车费~卡~行李箱还没买好”等为理由要求我汇款300元给她。这次她要求汇款到她的中国邮政储蓄的帐号上。并且说当我汇款后24号一定会上到广州。最后在协调下,她再次同意我只需汇款200元给她就可以了,我只好再次汇款200元给她[有汇款单和短信为证]。7月24号,她回复短信说,今天晚上上广州,可是当天晚上,我在广州省站从晚上11点半一直到第二天早上6点,都不见她的踪影,而她的手机一直关机。7月26日,小青回短信说她已经上到广州,并以买手机卡为理由再次要求我汇款200元给她。那时,我开始怀疑,于是当天晚上拜托一位叫李某的朋友打电话到她家里试探虚实,据朋友回复,那晚是她接的电话。至此,她的欺诈行为暴露。7月28日,回到水东后,我打电话联系小青的家人,要求小青把诺基亚5300手机等交还给我。那时小青在电话旁对她家人说:“手机不是我买的,是其它朋友送给她的”。她的家人相信她的话,于是将我责怪了我一番。并说我无理取闹。至此她令我损失了约2400元[包括车费]。那时碍于朋友关系,以及她家人的蛮横无理。并没有继续要求她给回手机我。而我有与她的QQ聊天记录,我买诺基亚5300手机时的单据与及黎某等作证。[7月21号时,小青以诺基亚5300手机损坏花费了100元维修费用为由,要求当她上到广州后,我支付维修费用。当时黎某在我那里玩,她听到我们的通话]。事件三:7月30日,小青再次以一起上广州学习和生活为由要求我上广州。但未协商完,她就私自上广州了。8月3日,小青上到广州后发信息给我。说她已经上到广州了,那时我想通过协调方式取回手机,又或者忍让过去的一切,与她广州一起在生活。于是我在8月5号再次上广州,上到广州后,小青并没有遵守当初的协定,而是在她的朋友那里居住,并且说白天才过来学习和出去外面玩,而且拒绝交还手机等。那时我唯有把希望放在日后,慢慢尝试以理说服她交还手机等。8月9日,小青以方便学习和出入为由,向我借走了租屋大门的IC卡,以及我房间的钥匙。在8月9日—8月16日这段期间,我尝试要求她给回我的诺基亚5300手机,可是她一气之下就拿起我的金鱼缸摔到地上摔个粉碎,并且无理取闹的大喊大叫,我唯有忍让。[有8月24日与她交谈的录音为证]8月12日,小青以交房租和修理诺基亚5300手机为理由向我借250元整。当时维修手机的人看见我借50元给她维修手机。那天晚上,小青和我一起去建设银行,我在ATM取出300元,并把其中的200元借给她。可惜至今仍然未还。[有当晚在ATM取款后打印的回执,与及在短信中提及她的手机坏了,与及9月12号她要再次交房租,与及后来的录音中她提到借钱的事等为证]。8月18日,我想退租屋回家,于是向小青她要回租屋大门的IC卡,但她拒绝给回。因为退房要求退还两张IC卡,并且听以前租屋的朋友说假如弄丢了IC卡,要向屋主交待清楚,并写下保证书,将来此卡不会在此楼房使用,否则出了事,可能要承担责任。经历那么多事后,我对小青有些担忧,从而令我无法顺利退房回家。[有当时的谈话录音证明当我向她要回IC卡时,她不肯交回给我为证]。8月23日晚,看到她在我电脑上QQ的聊天记录。于是我恍然大悟,并在8月24日揭穿她已经有男朋友,但却要求我上广州租屋的骗局,在事实面前,她承认了欺骗我上广州的事。那时我要求她给回手机等给我,但她以不在身上为由拒绝交还。随后我和她去了租屋附近的公园—天河公园散心。她却拿出手机听歌、唱歌,我才发觉又受骗了。[有那天的视频和录音为证]。事件四:8月26日,由于停电,于是小青在我出租屋那里用诺基亚5300手机边放粤曲边唱歌,并且声音刺耳、吵杂。我担心会遭邻居投诉,于是我想拿过诺基亚5300手机调少音量,但她突然用手把我抓伤,当时我用手机摄像拍摄下伤口。然后我要求她离开我的租屋,但她要求我给50元给她,否则不走。[有当时的视频和录音为证]8月28日,在家人的多次催促我回家与及我对小青已经心灰意冷的情况下。我播通了朋友黄某的电话。当时正在我的租屋那里煮饭的小青她听到了我和朋友黄某通电话,电话内容是叫他来帮我搬行李退房回家。突然她莫名其妙的拿起她的黑色挎包放在卫生间挂着。然后坐在椅子上玩弄剪***。那时我有些担忧,于是改口对黄某说:“我和朋友商量后再决定是否回去”。通完电话约10分钟后,我有一本杂志和一些报纸被她剪破了,然后她要求我拿出相片让她剪。我拒绝了,就在此时,她拿起剪***向着我,要求我坐下。并拿起放在电脑台上装有电脑摄像头和银行卡、200元现金的盒子[盒子表面上只放着电脑摄像头,其底格上较隐蔽的放着银行卡和200元]。我尝试叫她放回电脑台上,但她拒不放回,说看看里面有什么宝贝,于是就拿着盒子冲进卫生间放入她的袋子里。并说:“留作纪念都好”。我尝试叫她交还,但她那时拿着剪***向着我,叫我出去,否则用剪***剪我,约8分钟后我再次要求她归还。但小青她拒不交还,并且说:“我还想搬走你的电脑呢。”说完就拿起剪***大力划我电脑的显示器屏幕的边沿。[有当时的录音为证]。我趁她划电脑显示器之迹,于是走进卫生间想拿回盒子。她发现了,然后拿起了菜***,逼我躺在床上。然后举起菜***边砍墙边说:“没有这把***怎样抢劫啊。”紧接着又磨菜***,切布,并威胁说:“这把***砍在你的腿上会不会断呢?在你背部开个洞会怎样呢。唰唰声,怪不得电视里的那个人物那么喜欢杀人”等话。[有当时的视频和录音为证]在她没有发现盒子底部的银行卡和钱的情况下,她把盒子扔回给我,拿走了电脑的摄像头。[9月1日,在我多次哀求下,小青才给回电脑摄像头给我]。但她并没有立刻离开,而是拿着剪***继续留在我租屋那里。。直到晚上7点左右,她确定没有谁来帮我搬行李回家后,她才离开,而我也被迫继续留在租屋那里。事件五后来在小青的花言巧语下,我把电脑暂时存放在她那里,她说当我再次上广州后就会给回给我,可当我再次上到广州后,她并没有立刻交还..并以此为要挟,又诈骗了我近500元.最后还私自将我的电脑卖了.请问五件事中小青所犯何罪,公安局会受理吗?如果小青已经逃离广州上深圳,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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