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的第16条中提到的报酬现在有没有更明确的规定<专利法>中的第16条中提到的报酬,现在有没有更具体一点的规定.如果发明人与专利权人在这个问题上有纠纷时,作为发现人应该怎么办,怎么取得自己应有的那部分报酬.
qisu同意,已经讲得太全了。现在该具体数额已经向高调整了。协商不成就只有起诉了。第六章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第七十四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第七十五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七十七条本章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