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涨幅协定是从合同终止之后生效,还是把合同期内的涨幅累加。我们公司给租房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说每年涨幅不能超过10%,我们签了大概3年的合同。结果现在合同到期了,说要涨价,一下涨幅到15%,他们说这是三年累积的涨幅。但是按照我们的理解应该是合同终止后,续订合同开始的涨幅。请问一下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而且公司租办公房有没有相关的涨幅限制规定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搞清楚,对租金的额度是协商,也就是没有定死,因此,如果协商不成也只有终止了。但是对合同的理解应当是在前一次租金的基础上加价。主要以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如果合同期限是一年的,前一年履行期满签定第二年的租赁合同时,租金涨幅应在前一年的租金为基数计算,如果合同期是五年的,则应以第一次的租金为计算基数。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双方可以重新商定合同条款,不受以前合同内容的约束。对方的说法结合现状是有道理的,尽量行商吧。没有法定的限制,只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要看合同具体内容来判断,提供全部内容来咨询吧。匿名当时合同签订有一条补充条款,如后续租赁期,出租人或承租人要求租金价格变动,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在最高年涨幅或跌幅不超过%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我们认为应该是在原有价格上不超过%进行协商,他们认为是在每年%的涨幅累加上进行协商。刚才看了一下合同是年的,这样涨幅就相当客观了。所以因此产生了纠纷,我们不愿意动地方,不过如果是这样的租金涨幅,我们只能搬家了。所以请各位大哥给相关的法律意见。有相同案例和规定更好。当时签合同的时候也很不小心留下了很大的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