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集资款的追讨问题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想咨询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非法向员工集资,员工应如何追讨集资款的事宜。我司是一家服装纺织企业,在2000年时总公司在香港上市,也是从2000开始,内陆此家子公司就开始每年向员工发起集资款事宜,基本都是3月份收集,7月份发放,还本付息,期限一般为4个月(利率15%-20%不等),听说每年都有兑现,今年的集资款也是3月份开始的,但到了7月份公司却一直未提起还回集资款事宜,直到今年9月中旬,也就是中秋之际,老板携同其家人及其重要的财务资料,逃回香港,同时香港总公司也因无力偿还银行巨额借款,被银行起诉后进入清盘阶段,此时员工万分着急,于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已报案(,即9/17日),但公安机关直至10/13日才立案侦查,尚不知如何定性,现有以下问题想向您咨询:1.如果该案件认定为非法集资,公安机关也能追查到此款去向的话,员工是否可从此处得到返还。2.如果该案最后认定为公司与员工的一般借贷关系,员工到法院起诉后,员工的借款能否视同工资在第一顺序得到清偿(因为此借款基本都为员工多年来积攒下来的工资).3.现在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我们最紧要做的是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报债权,还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望能得到您的指点。以上迫切希望得到您的解答,本人将万分感激!
清偿无先后顺序。nihenzhuanye和工资不是同一清偿顺序。应先申报债权个人认为属于企业借贷纠纷。